【史志论坛】试论方志凡例的起源及发展历程||余璐
试论方志凡例的起源及发展历程
余 璐
提要:作为志书专门的辅文、附件,目前已知最早的方志凡例出现于南宋,其问世得益于宋代雕版印刷业的发达和科举的兴盛,并明显受到同时期韵书凡例的影响。此后方志凡例历经770多年的演变过程,兴盛于明清,蜕变于民国,更新于当代,每个时代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未来我们应充分汲取旧志凡例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回归订立凡例的“初心”,促进新志凡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方志 凡例 起源 发展
凡例一般处于志书卷首,位列序言之后,目录之前。作为地方志书专门的附件和独立的辅文,它最早出现在南宋淳祐年间,发展演变至今,约有770多年的历史,已成为地方志书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辈学者对方志凡例的研究比较丰富,对方志凡例的地位和作用、内容和分类、部分时代的发展情况、社会主义新方志凡例存在的问题和制订时的注意事项多有揭橥。不过,学界对“凡例”一词的起源和内涵研究尚不充分,尤其对方志凡例缘何诞生鲜有探究,对方志凡例从古至今发展演变历程也缺乏系统的梳理,本文拟对上述3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凡例”一词的起源和内涵
“凡例”一词源出晋杜预《春秋左氏传·序》:“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杜预曾深入研究《春秋左氏传》,撰成《春秋释例》一书,他认为:“经之条贯,必出于传,传之义例,总归诸凡。”所谓“凡”,是指《左传》中以“凡……”的句式对《春秋》原文用词的本意给予说明的例子。如,隐公十一年《传》:“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又,文公十四年《传》:“凡崩、薨,不赴,则不书。”类似这样“凡……”的句式,在《左传》中有50处,后世称之“五十凡”。故“其发凡以言例”,指《左传》中有50条以“凡”字开始的说明《春秋》属辞比事的原则。这里还要说明,孔子作《春秋》时并没有在正文中言明义例,那些“凡例”,即属辞比事的原则皆是左丘明后来分析原文得出的结论。
杜预命名“凡例”后,在其著作《春秋释例》中反复阐述这一自己首创的研究成果:“邿为小国,非邑非夷,故以凡例附之。”“斯盖非史策旧法,故无凡例。”“传既显称凡例,而书时不书时,各重发者。”“凡例”可谓杜预左传研究理论中的核心概念。鉴于杜氏在经学领域的重要影响力,“凡例”一词传播开来并为后世所沿用。与杜预几乎同时代的范宁所撰《春秋谷梁传集解》中便有:“凡例宜时而书月者,皆缘下事当日故也。”这里的“凡例”,还是特指《春秋》记事的原则或行文的规范。其后,“凡例”一词在传播中涵义逐渐发生变化。其一,指方法。如,南宋陈言《三因极一病证方论·中暑凡例》等,讲的是治病用药的方法。其二,指编纂体例、体制、规则、样式。如,唐刘知几《史通·外篇·杂说》中有:“皇家诸学士撰《晋书》,首发凡例。”其三,指置于书前的专篇凡例,是一种实用文体。近代以来,“凡例”词义缩小,最终成为图书凡例的专用名称。《现代汉语词典》释“凡例”:“书前关于该书体例的说明。”《辞海》释“凡例”:“说明著作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方志百科全书》释“凡例”:“说明方志著述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
当代对于“凡例”的研究,有将作为编纂体例、规范的“凡例”与作为一种专文、辅文的图书凡例相混淆的现象。方志学界也有部分学者不了解“凡例”的起源与词义的复杂流变。以下提及“凡例”,大部分是指独立成文的图书凡例,少部分指编纂体例和规范,笔者会于容易引起歧义处特别言明“凡例”二字涵义,避免混淆误会。
二、方志凡例的起源
中国古代历史编纂学极为发达,有关史书编纂的体例、规范早已有之并不断发展成熟。《史通·内篇·序例》曰:“昔夫子修经,始发凡例。”谓孔子编纂《春秋》时,制订了相应的编纂体例和规范(即左丘明总结的“五十凡”等编例),一个“始”字言其最早创立史籍编例。实际上,孔子修《春秋》参考了众多资料,除鲁国国史外,还有其他诸侯国的文献史籍,《春秋》编例很有可能借鉴了先前史书的做法和成例,并非完全由其首创。古人著书,虽有例可循,但长久以来不在书中言例,这让我们很难追溯史籍编例的源头。吕思勉在《史通评·序例第十》中说:“惟古人著书,虽有例,而恒不自言其例。欲评其得失,必先通贯全书,发明其例而后可。”说明书籍体例的文字,最初主要出现在两汉的书序中,语言零散笼统。如,荀悦在《汉纪》之后所附上表中有对编例的简单介绍:“凡《汉纪》,其称年本纪、表、志、传者,书家本语也。其称论者,臣悦所论。”两晋南北朝时,出现了序例。东晋干宝的《晋纪》中有“叙例”,南朝梁阮孝绪的《高隐传》、北魏崔鸿的《十六国春秋》有“序例”,其文皆已亡佚。与书序中零散的文字相比,序例对于编例的叙述更为集中。如,颜师古《汉书叙例》:“字或难识,兼有借音,义指所由,不可暂阙。若更求诸别卷,终恐废于披览。今则各于其下,随即翻音。”
至唐代,成熟的图书凡例终于产生,但存世极少,目前已知仅有张守节的《史记正义·论例》和陆淳的《春秋集传辨疑·凡例》2篇。《论例》位于《史记正义》书前,对《史记》的主旨、裴骃《史记集解》的体例以及异体字、多音字、注音方法、假借字等进行说明。《凡例》位于《春秋集传辨疑》卷首,共17条,每条均以“凡”字开头,内容皆关编纂体例。由于独立成篇的凡例是从书序、序例演变而来,故其位置一般在卷首、序后。
图书凡例至宋代渐多,现存最早的方志凡例——淳祐《玉峰志·凡例》也在南宋问世。笔者认为,方志凡例于两宋时诞生有其独特的历史原因,归根结底是受益于宋代雕版印刷业的发达和科举的兴盛。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雕版印刷的黄金时期,书籍出版便捷容易,文化知识传播成本大大降低,兼以科举制度不断完善发展,普通人通过读书科举得以入仕的机会大增。当时儒生士子为准备科举考试而需要学习的不少韵书中都列有单独设立的凡例,旨在说明编排规则、查询方法、资料来源乃至版本优长等信息,方便读者阅读参考;如《集韵》中的“韵例”,《押韵释疑》中的“条例”,《紫云先生增修校正押韵释疑》中的“校正条例”等。这些在宋代知识分子中广泛传播的图书凡例,潜移默化中催生了方志凡例的问世。
凌万顷、边实所纂淳祐《玉峰志》卷首《凡例》共5条,每条均以“凡”字开头,在形式上保留了图书凡例早期的痕迹。全文为:“凡事旧在昆山,而今在嘉定者,以今不隶本邑,今皆不载。凡碑记现存者,书其名,不载其文,不存者载其文。凡事有《吴郡志》所载与今所修不同者,以今所闻见无异者修。凡叙人物,有本邑人而今居他所,本非邑人而今寓居者今皆载。凡事有重见者,止载一处,余书见某门,更不重载。”文字虽然简单,但已对志书记述的空间范围、人物入志的标准、参考资料歧异的处理、重复交叉内容的处理等作了规定,这些也是后世修志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具体修志工作颇有指导意义。当然,凡有经验的业内人士均知,修志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错综复杂,需要总纂或主编拍板定调立下规矩的绝非上述5条而已。是故,笔者认为,此5条凡例可能主要不是为了指导和约束参与编纂人员(毕竟志书此时已经付梓,各种规定于编纂者已失去制约作用),而更多是为了便利读者阅读,使读者在阅览时不产生困惑。方志凡例和其他图书凡例一样,其产生都是为了向读者解释说明著书时的一些问题,告诉读者一些阅读时的注意事项,这就是方志凡例的“初心”和“使命”。
两宋独立成文的方志凡例极罕见,目前已知的除淳祐《玉峰志·凡例》外,仅有咸淳《临安志·凡例》,其制订时间虽与淳祐《玉峰志·凡例》相隔不远,仍然比较简单(共7条),但已不见“凡”字开头。全文为:“御制、御书、诏令,惟关行在所门目,及刻石公宇者,则恭载本处,它不敢辄及。朝事有关典故,及圣德者,附载各门。宫阙郊庙门所录臣下著述,惟奉敕撰及经乙览并恭跋御制、御书,方敢登载,仍附注于下,余门不用此例。旧志叙次行都、官府,有名称一字偶同者,即汇为一处:如牛羊司列于大宗正司,省马院列于检鼓院,今略仿职源次第,参以国朝会要,各从其类,庶免混淆。旧志帅守书‘府尹’,按国朝旧制,储君及亲王乃除尹,今事关君上,则称‘守臣’,余止书‘守’字。宫观、祠庙,惟上关朝廷、典礼者,载于此,余并入《临安志》。诸题咏,以类附于编末,然不敢泛取,惟朝仪、朝事及规制有可考见者录焉。”其内容既有关于入志内容取舍、志书编目设计的考虑,也有具体的行文用字规范,较之淳祐《玉峰志·凡例》偏重阐述志书内容上的处理原则,咸淳《临安志·凡例》所述范围已略有拓展,但总体上还属于比较简单。潜说友所纂咸淳《临安志》被后世推为宋代方志的翘楚。潜氏在改进旧志体例,增益旧志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可惜这些努力和巧思在咸淳《临安志·凡例》之中丝毫未见。
宋代绝大多数志书无独立的图书凡例,仅在序、进表、跋和修志本末中简略提及有关编例的内容。如周应合受聘主纂景定《建康志》时曾“条上四事”,“一曰定凡例……今欲先修《留都宫城录》,冠于书首,而建康地图年表次之。十志又次之……十传又次之……传之后为拾遗,图之后为地名辨。表之纬为四……凡图、表、志、传卷首,各为一序”。由上可知周应合所谓“凡例”,指的是志书篇目体例,不是专门的图书凡例。黄苇认为,周应合所谓“定凡例”之语中的“凡例”指的是“体例”。
三、方志凡例在明、清两代的兴盛
两宋之后,现存元代志书未见附有专门凡例,或是笔者未发现。元《大一统志·凡例》于元贞二年(1296)制定,但未采用,原文已亡佚。
经历了元代的沉寂,志书凡例在明代迎来真正的发展和繁荣。永乐年间,朝廷先后2次颁布《修志凡例》。永乐十年(1412)颁布的《修志凡例》,以及在此基础上修订的永乐十六年《纂修志书凡例》,为目前所见最早由中央政府颁布的编修地方志规定章程。这2则《凡例》为明代编修地方志提供了指导性的原则规定和编修框架,成为志书设计篇目、取舍材料的重要根据。虽然确有零星志书将2则《凡例》纳入卷首,令其发挥图书凡例的作用,如嘉靖《寿昌县志》、正德《莘县志》,但其实质上属于修志规范性文件。明代前期,志书附有凡例尚属鲜见之事,至明代中期,自明武宗正德年间起,志书中设置独立形态的凡例日渐增多。初时凡例条目较少,内容简单,如正德《崇明县志·凡例》仅4条,正德《归化县志·凡例》甚至仅2条。至明代后期万历、崇祯年间,方志中附有凡例已是司空见惯,凡例文字也变得丰富起来,如万历《新昌县志·凡例》竟增至19条,晚明方志凡例一般都在十几条左右。明代方志凡例较之南宋萌芽时期,其文字滋长,内容增多,但行文大多简洁明快,文字质朴凝练,表意清晰精当。如弘治《温州府志·凡例》:“疑以传疑,信以传信,史法也,其缪悠丑诋,不可为训者,删之……惟名宦、人物,必其人已殁乃录,事定也;宦职、科目,题名无间于存亡,可征也……物产与他方同者不赘,止存其名,惟特产者详书之。”正德《大名府志·凡例》:“志目颇多,使不以类相从,未免淆杂无伦。故各以总志统之,庶几纲举而目张之义也。”嘉靖《陕西通志·义例》:“乡贤生者,政行、著述不书,犹见任也。孝子、义民,非旌表不书,惧不公也。节妇、烈女,非旌表不书,犹孝义也。惟殉乃书,盖棺事定,其节完也。”明代许多方志凡例已经反映出当时修志人员开始注意从理论上讨论如何编好方志。
独立的方志凡例在清代已发展得相当成熟,臻于完善。清代可谓旧志凡例发展的顶峰,志书附有凡例相当普遍,无凡例的志书反而显得少见。清代方志凡例较之明代,行文已显繁复,一方面因为清代行文风格、语言特色与明代迥异,另一方面源于清代修志者对于凡例内容的增益:
其一是增添清点版本、追溯志源的条款。如雍正《崇明县志·凡例》:“崇明州志,昉于元至正十四年甲午,知州程世昌始创为之,今不可考。自明洪武改县后,至正统九年甲子,修于知县张潮,未既厥工。知县陈文续修成书,止两册,所载皆属草创……嘉靖四十年辛酉,知县范性所修,不可得见。惟万历三十三年甲辰,知县张世臣修者四小本尚存……入国朝,顺治庚寅迄康熙癸丑,知县刘纬、王恭先递修未果。至二十年辛酉,知县朱衣点勉成厥役。”
其二是重视对旧志、前志的研究,惯于在旧经验老做法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创新。不少清志会在凡例中逐一列举该志对旧志、前志、他志编纂体例的弃取之道,借此阐发编纂者的修志思想、观念。如乾隆《重修凤翔府志·凡例》:“旧志总纲七,列卷五,今依类增修。事侈于前,文繁于昔,因更厘为十二卷,使卷帙均匀,而亦不失其条理之所存。旧志卷首惟绘疆域、城池数图,而泮璧黉宫及郡邑名胜概未图列。今悉增置篇端,使境土之致,聚沙画米,展卷了然。旧志山川古迹,衔尾类书,观者未免艰于查阅。今各自为行,庶稽考之下,可以一望而得。”又,乾隆《奉贤县志·凡例》:“昔李于鱗修《青州志》,饾饤而不贯串,识者讥之。今不敢不惩其失,至于每类小序稍事涂泽,谅亦无害体裁,不欲概从三易云。一邑志以简核为主,但新县之志与旧志不同,网罗不妨宏博,以存一邑典故。昔薛方山修《浙江省志》,简略太甚,俾后之欲知前事者漫无考稽,朱太史竹垞颇以为恨。今岂可复蹈其失,使一邑之文献无征乎。一志书之作,从来载笔者但取旧志为蓝本,而于名人文集不务遍考,致多缺遗。王新城谓癸丑修《山东通志》于人物一门竟将曹县李襄敏公、单县秦襄毅公、泝州王恭简公失去。方望溪谓赵忠毅公有明一代可计数之君子也,同时官于畿辅,风节治行见于公文而确乎有据者凡二十余人,而郡、县旧志无一及焉。此皆搜采不广之故也。”
有清一代,不少大学者也在方志凡例中留下创见。戴震撰乾隆《汾州府志·例言》主张首重地理沿革,记山川不可“仅点缀嬉游胜景”,要“务求切于民用”;入志人物应“志与史例有不同者:史善恶并书,志详善而略恶也”;规定艺文志集文要“以古今为先后,不区别文体”等。孙诒让撰《瑞安县志局总例》全面反映其编纂理论,涉及纂辑、绘图、校雠、采访、检查案牍、缮写等6个方面。先贤将凡例作为表达自己学术观点的舞台,行文时侃侃而谈,洋洋洒洒,这份自信从容的精神气质正是后世所缺乏的。另,章学诚在《修志十议》中提出修志应有“三长”,“识足以断凡例,明足以决去取,公足以绝请托”。这里的“凡例”二字是志书体例的意思,并非指图书凡例。
四、方志凡例在民国时期的蜕变
民国时期方志总体上仍属旧志范畴,民国方志凡例大部分沿用文言文,其行文风格、语言特色与清朝没有明显分别。不过,凡例内容有所变更,主要有两点:
一是民国社会环境动荡,内外忧患频仍,修志不易,仓促之下,部分志书采用断代体,故民国方志凡例中说明记述断限的语句渐多。如民国《川沙县志·例言》:“本志断限,上承光绪《志》,始自清光绪五年,下迄民国十五年北京政府统治告终为止。”又,民国《嘉定县续志·凡例》:“是编直接前志,起自光绪七年辛巳,讫于宣统三年辛亥,定名为《嘉定县续志》。”
二是民国方志受社会发展剧变影响,内容增加经济、科学、卫生、教育等领域的比重,编目门类上多有创新和突破,凡例自然要对此进行说明。如民国《乾县新志·凡例》:“本书之内容,可大别为:‘创、补、续、因、变’五项。甲、创:新增之事类,出于前志范围之外者。例如曰‘晷候、地质’等最为显著。此外如电政、公路等……乙、补:前志各门类之未臻完备者,从而补充之。例如前志人民遗漏户口,疆土不言形势,学校不溯源流,物产不贯职业……戊、变:本书之体例,除金石古迹外,其他门类,悉变前志之面目。例如:文庙为学宫;旧志编入学校,极为有识;而前志则列入祠祀,殊觉不伦。又如:关梁、道路,应列入交通。陵墓、寺观,应列入古迹。前志连同风俗、物产,概纳入土地志内,不特条理不贯,义例亦觉疏略,本书悉变其例。疆土、地理,分为二志,以政治区划,不能与天然山川相提并论也。交通业产,各有专志,不相混淆,此事例之变易也。”又,民国《宝山县续志·凡例》:“各卷总目,如旧称《营建》,不足以赅修缮工程,则改为《营缮》;旧称《赋役》,不足以赅地方财产,则改为《财赋》;旧称《学校》,不足以赅教育事宜,则改为《教育》。审名定义,均以正确为归,初非任意窜易。”
傅振伦非常重视志书凡例的研究和实践,早年亲自拟订《北平志类目·志例》《新河志长编·凡例》等。他明确提出:“修志之道,先严体例,义不先立,例无义起,故志家必以凡例冠之。”将凡例的订立作为修志的首要任务。另外,民国6年(1917),北京政府内务府会同教育部通咨各地纂修地方志书,山西省积极响应,省公署颁发由郭象升起草的《山西各县志书凡例》,就如何编纂县志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山西各县志书凡例》究其实质,属于省级层面的地方志编纂规范性文件,不应归入图书凡例之列。
五、社会主义新方志凡例的发展
社会主义新方志修纂工作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1960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30个县开展修志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地方志工作基本中断,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省、市、县三级纷纷建立起修志机构,首轮修志掀起浪潮。21世纪初,第二轮修志高潮再起,至2022年底,前后完成两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工作,新方志编纂数量史无前例,硕果累累。
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全国各地所修社会主义新方志大多无凡例,如1959年完稿的《西充县地方志略》《岳池县地方志略》《怀来新志》,1960年完稿的《浦东志略》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纂的新志绝大部分都有凡例,多数行文较为简略,少则四五条,多则十数条,一般字数在一千字以内,一页即能容纳。当然,也有个别新志凡例字数较多,如《绍兴县志·凡例》(中华书局,1999年)、《鹰潭市志·凡例》(方志出版社,2003年),前者列有40条,后者列有29条。较之清代民国方志凡例,社会主义新方志凡例除行文简略外,还有以下鲜明特征:
一是使用语体文,而不是文言文,基本上从凡例的文体上便可区分新、旧。
二是凡例中一般都列有编纂指导思想(即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此为社会主义新方志凡例的首创,是区别于旧志凡例最鲜明的特征。如《浙江省人事志·凡例》:“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平度县志·凡例》:“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当然,并非所有新志凡例皆列指导思想,如《渭南县志·凡例》《长岛县志·凡例》《晋城市志·凡例》等便不书指导思想。也有新志凡例对指导思想作简略表述的,如《绍兴市志·凡例》。2008年9月16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其中第九条明确:“凡例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清楚明确。”此后,指导思想写入新志凡例成为定规,所有志书均要执行。
三是无论通纪体,还是断代体,新志凡例皆会注明记述时限,即上下限起讫。如,《上海通志·凡例》:“本志记述主要内容的时限,上限不定,大多起记于事物、事件有考或历史文献能确定的发端期;下限一般至1995年,大事记和政府(下)、中国共产党等卷延伸至2000年。”
四是新志凡例普遍重视纪年问题,多列专条说明历史纪年与公元纪年之分野,“解放”“建国”前、后划分标准等。如,《合肥市志·凡例》:“《合肥市志》历史记年,民国以前,从旧纪年,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解放后’指1949年1月21日后,‘建国前’、‘建国后’指1949年10月1日前、后。”
五是旧志不关注的行文规范、出版规范、标点符号、计量单位使用规范等,新志凡例也多有述及。如,《阳江县志·凡例》:“用字和标点按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化字总表》和1990年3月修订的《标点符号用法》。”《南澳县志·凡例》:“专有名词、术语、度量衡标准单位,均按国家统一规定。”
六是部分地区在省级志书层面设总、分两种凡例,总凡例罗列省级志书一些通行的编例,分凡例介绍各分志、分卷特殊的、专门的编例,在市志县志层面则大多只设一种凡例。
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内容,一般归为志书的通则部分,有学者认为,新志凡例通则部分内容较旧志全面、科学。当然,新志凡例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轻视凡例制订工作的情况,未当作修志要务来对待;二是同质化较为严重,“模块化”倾向明显,通例居多,特例缺失;三是凡例所述与正文内容相互矛盾。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凡例中对于记述时限、纪年方法、计量单位、数据采用、全称简称使用等规定,志书正文并未完全遵循,细查之下总能发现违例逾矩的情况。朱士嘉认为:“凡例是对于编修目的、方法和内容结构的纲领性说明,对全书有指导意义。”业内应当重视凡例的制订工作,注意克服新志凡例存在的弊病。
余 论
综上,作为志书专门的辅文、附件,独立成文的方志凡例始于宋,兴于明,盛于清,蜕变于民国,更新于当代。需要注意的是,历代志书凡例的名称各异,大部分称“凡例”。旧志凡例也有叫“志议”“志引”“总引”“略例”“例言”“义例”“总例”“法例”“序例”“叙例”“约言”等名称的;新志凡例也有命名为“编辑说明”“出版说明”“编纂说明”“编写说明”的。虽然名称不一,但都独立成文,大体均发挥其作为志书辅文的作用,用于导引读者阅读、阐发志书主旨和编纂者修志理念、介绍志书编纂规范等。
展望方志凡例未来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掘原有方志凡例的成熟经验,尤其是要充分汲取旧志凡例里的智慧。如旧志凡例中关于叙版本、溯志源的例言,关于彰主旨、述观念的语句,关于重考证、作注释的规定等,新志凡例应继承上述行之有效的成法。另外,应回归凡例订立的“初心”。追溯凡例之起源,方便读者阅读正文是其初始目的,未来应更多站在读者角度思考凡例制订问题。
(原文载《中国地方志》2024年第5期。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来源:地方志研究
作者:余 璐(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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